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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1     浏览量: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资源与平台,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
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 至 540 学时,总学分为 25 至 30 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 至 630 学时,总学分为 30 至 35 学分。
第四条 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科学、规范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拥有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三)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者;
(二)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
辅修专业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并开展招生咨询活动。学生自愿申报辅修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并填写学校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推荐、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章,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审批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注册,并按照要求缴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四章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属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日常教学组织与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  
各院(系)要加强对辅修专业各教学环节的管理,规范教学过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实行宏观监控,定期对辅修专业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可在两个校区分别开班,每个教学班人数应控制在 120 人以内,对于申报人数低于 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开班。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有社会实践环节的课程,其实践教学安排在假期。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教师年终工作量,但可在教师晋职时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辅修专业的学籍与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要为辅修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在学生辅修专业毕业后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整理后统一转入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期终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对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总学时的 1/4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终考试,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总学时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终考试,应办理缓考手续,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课程考试的其他要求参照学校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辅修课程成绩单一式四份,一份纳入学生辅修专业学籍档案,一份报送教务处,一份由辅修专业院(系)存档,一份由学生存留。  
第十七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中,有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照学校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取消辅修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若无法继续辅修学业,可将修读合格的辅修课程学分转入其通识课程学分,每门课程计两个学分。转入课程门数不超过两门。    
第六章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与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具有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由学校统一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成绩优异者在辅修专业毕业后,可申请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是在完成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专业要求获得双学位规定的学分,并通过 3 门学位课程考试和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方可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申请双学士学位应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辅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文科专业应修够 30 个学分,理工科专业应修够 35 个学分,同时完成辅修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    
(二)具备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费按照省教育厅及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前缴纳学费。学生休学、退学或被取消辅修资格的,其已缴纳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费收入的 70%划拨辅修专业所在院(系),用于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师课时津贴等;学费收入的 15%划拨教务处作为教学管理、考试、证书制作、教学维持等费用;学费收入的 15%收归学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6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06〕教字 27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